{{ $t('FEZ002') }} 學前教育科|
依本府112年4月19日屏府教前字第11214857300號函公告。
主旨:有關幼兒園收費審議作業,得否包含準公共幼兒園預先申請調高2至5歲收費數額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35951號函副本辦理。
二、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第3點第3項規定:「準公共教保服務機制自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起分期辦理,每一期程3學年;其於每期程契約履行期間,以不調整收費數額為原則。」至準公共幼兒園契約屆期、中止或解約者,俟契約關係終止後,其幼兒園收費得依契約期間調薪後之收費數額或經本府審議通過之收費數額據以修正,並依循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辦理。
三、援上,準公共契約履約期間不得開放各準公共幼兒園預為申請調高2至5歲收費數額;至針對準公共契約關係終止之幼兒園,倘渠等有收費調整需求者,應依「屏東縣-私立幼兒園5歲幼兒收費調整審議共通性處理原則」、「屏東縣幼兒園收費調整審議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四、另準公共幼兒園契約屆期、中止或解約者,俟契約關係終止後,其幼兒園收費得依契約期間調薪後之收費數額調整,得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府申請調整收費數額:
(一)收費情形設定表(表格公告於本縣教保資源網-文件下載- 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相關-準公共終止契約後調整收費 相關)。
(二)準公共幼兒園契約期間內最近一次「準公共幼兒園薪資調 整收費數額試算表」影本一份。
(三)幼兒園內全教職員工勞保投保證明(勞保線上申辦資料查詢 作業-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四)幼兒園內全教職員工薪資轉帳證明或匯款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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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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