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前教育科|
主旨:有關核定貴園112學年度準公共幼兒園設施設備補助經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0月3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147763號函辦理。
二、復依「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15點第2項規定,倘有違反法令規定經本府處罰者,設施設備費,得予減列最高20%。爰國教署依本府登載111學年度違規紀錄,依各該園違反情節減列核定基準10%至20%。
三、請貴園執行時,務必注意核定表備註欄所列事項辦理,採購之補助項目應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及建築相關法規,應依其規定進行施作,如成品未符規定,其重製費用不予補助。
四、另相關材質之選用應請考量園舍所在地區之氣候及環境條件,相關尺寸之擇定建請參酌我國2至6歲幼兒身體發展常模計測資料(詳見全國教保資訊網http://www.ece.moe.edu.tw/),以利各項設備之長久使用;進行工程施作時,應注意相關安全問題,及是否影響教學工作,並避免於上課期間進行,以保障幼兒安全,維護教學品質。
五、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報結成果時,應依核定品項逐一檢附照片,若為修繕或汰換項目者,應提供施工前後對照之照片。
六、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如有未依核定補助項目,核實執行經費補助者,經本府查證屬實,應返還各項補助項目之全額經費
七、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補助經費之核撥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旨揭經費所購置之設備,應標註「112學年度教育部補助經費購置」字樣,且繳交核結成果報告之照片或圖片需清晰可見,並請貴園列入財產帳上並黏貼財產標籤,俾利後續查核。
八、本案應於113年7月31日前執行完畢,並請辦竣後兩個禮拜內(113年8月15日前),檢送領款收據、原始憑證、執行成果報告、幼兒園財產目錄清冊及設備一覽表(僅列補助項目單價1萬元以上設施設備)、經費收支結算表1份及執行成果報府辦理核結:另請依原報計畫內容核實辦理。
九、另有關國教署核定補助項目如因停產、進出口限制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廠商無法供應現貨或施作者,教保機構應以同等商品代替,或報送國教署申請更換品項,倘未經國教署同意變更者,不予補助。爰如需申請變更補助項目之園所,請於本(112)年12月31日前檢附下列文件,並以公文形式函報本府辦理申請變更補助項目:
(一)公文(公文內容請說明變更項目內容、金額及詳述變更原因 )。
(二)原始「申請準公共幼兒園設施設備補助概算書」。
(三)修正後「申請準公共幼兒園設施設備補助概算書」。
(四)教育部補(捐)助委辦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一份。
(五)上開項目電子檔,請mail至承辦人電子信箱(a250805@oa. pthg.gov.tw)。
(六)另申請變更之設施設備核定項目,經常門項目及資本門項 目不得互換變更,變更項目需經國教署核准後始得變更, 倘未核准則應依原始核定項目執行計畫。
十、前開說明七及說明八相關表件及「112學年度屏東縣準公共幼兒園設施設備補助經費核定表」,請逕至「本縣教保資源網-文件下載-準公共幼兒園專區-準公共設施設備」下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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