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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屏東縣113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評選表揚實施計畫

{{ $t('FEZ002') }} 學前教育科|

  • 依據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7條。
      • 屏東縣教保服務機構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目的
      • 獎勵本縣優秀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激勵教保服務人員專業精神及服務熱忱,以提升幼兒教保服務品質。
      • 表揚服務資深及表現績優教保服務人員藉此鼓勵本縣教保人員深耕幼教界。
  • 辦理單位
      • 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 承辦單位:屏東縣鹽埔鄉新圍國民小學
  • 遴選對象
    • 教保服務機構:經許可設立或登記於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之幼兒園、社區互助式、部落互助式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中心滿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辦理中央主管教育機關或本府指定、委託辦理之幼兒教保業務成效卓著。
        2. 從事幼兒教保研究發展、課程教學具有卓越績效。
        3. 執行幼兒教保政策成效優良。
        4. 其他優良事蹟。
    • 教保服務人員:於本縣內之教保服務機構連續服務達三年以上,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服務年資:教保服務人員連續從事教保服務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或四十年,成績優良。
        2. 服務績優:在教保服務工作表現績優,有具體事證;但已獲服務績優獎勵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1. 主管人員(園長、園主任):現職擔任園長、園主任職務,並於同一幼兒園內或同一母機構所屬在屏東縣之幼兒園擔任園長、園主任職務累計達3年以上
              2. 非主管人員(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3. 研究績優:最近三年內從事各種與幼兒教保有關之研究著作、創作或教材教具研發,成績優良。
        4. 其他優良事蹟。
  • 申請期限及方式
      • 收件自113年4月15日至113年4月26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備齊參加遴選應附文件(含電子檔光碟)各1份以送達或郵寄至本縣新圍國民小學(907屏東縣鹽埔鄉新二村11鄰維新路67號),信封請註明「申請113年度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評選」吳羽茜主任收
  • 參加遴選應附文件
    •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
        1.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評選資料檢核表。
        2.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申請表。
        3.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推薦表(無則免附)。
        4. 優良事蹟佐證資料。
    • 資深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1. 資深教保服務人員彙整表(由幼兒園彙整清冊)。
        2. 資深教保服務人員申請表。
        3. 服務年資證明(由主管機關或幼兒園開立之服務證明,服務年資計算截止日至113年4月14日止)。
    • 服務績優教保服務人員-主管人員:
        1.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評選資料檢核表。
        2. 服務績優教保服務人員-主管人員自述表。
        3. 教保服務人員推薦表(無則免附)。
        4. 服務年資證明(由主管機關或幼兒園開立之服務證明,擔任主管年資計算截止日至113年4月14日止)。
        5. 優良事蹟佐證資料(須含領導策略、行政績效、辦理及推展幼兒教保活動,或其他優良事蹟且近3年內在園執行者)。
    • 服務績優教保服務人員-非主管人員:
        1.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評選資料檢核表。
        2. 服務績優教保服務人員-非主管人員自述表。
        3. 教保服務人員推薦表(無則免附)。
        4. 服務年資證明(由主管機關或幼兒園開立之服務證明,服務年資計算截止日至113年4月14日止)。
        5. 優良事蹟佐證資料(須含主題、方案、班級經營、幼兒學習及生活輔導紀錄,或學習區之教學歷程及省思,或其他優良事蹟且近3年內在園執行者)。
    • 研究績優教保服務人員:
        1.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人員評選資料檢核表。
        2. 研究績優教保服務人員自述表。
        3. 教保服務人員推薦表(無則免附)。
        4. 服務年資證明(由主管機關或幼兒園開立之服務證明,服務年資計算截止日至113年4月14日止)。
        5. 優良事蹟佐證資料(須含最近5年內已發表之研究著作、教學研究、創作及研發之教材教具)。
  • 評選方式
      • 本府教育處組成獎勵評選會(以下簡稱評選會,包含本府代表、專家學者、公私立幼兒園代表、教保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 評審分二階段辦理:
        1. 初審:採書面審查方式,由評選委員針對申請及薦送表與佐證資料進行書面審查,並依參加評審園(人)數及事蹟決定參加複審名額,並擇優選出參加複審之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
        2. 複審:經評選會委員代表實地訪查參加複選之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依參加評選園(人)數及事蹟決定名額,並投票決選之。
      • 獎勵名額:
  1.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及績優教保服務人員:依參加評選之教保服務機構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人數及事蹟,由評審會決定。
  2. 資深優良教保服務人員:審核服務年資及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18小時符合者,不限名額。
  • 獎勵方式
    • 績優教保服務機構:獎金8,000元及獎座各一式。
    • 服務績優教保服務人員:
        1. 主管人員:獎金5,000元及獎狀各一式,另公立幼兒園園長或園主任嘉獎二次。
        2. 非主管人員:獎金5,000元及獎狀各一式,另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嘉獎二次。
    • 研究績優教保服務人員:獎金5,000元及獎狀各一式,另公立幼兒園教保 服務人員嘉獎二次。
    • 資深優良教保服務人員:
        1. 服務年資屆滿十年者:獎金2,000元及獎狀各一式。
        2. 服務年資屆滿二十年者:獎金3,000元及獎狀各一式。
        3. 服務年資屆滿三十年者:獎金4,000元及獎狀各一式。
        4. 服務年資屆滿四十年者:獎金5,000元及獎狀各一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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