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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公告有關遭受違法對待之幼兒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閱調查報告及監視系統錄影畫面之法源依據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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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有關遭受違法對待之幼兒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調閱調查報告及監視系統錄影畫面之法源依據及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11月2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774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教保服務機構安全,國教署業於108年5月13日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暨教保服務機構監視錄影系統管理具體作法」(以下簡稱具體作法),各教保服務機構可可依前開具體作法參酌辦理,倘發現監視器異常或故障情形,應立即修復。
三、倘幼兒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對於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服務,因涉及維護幼兒權益所必要時,欲向教保服務機構申請調閱監視器攝錄影畫面資料時,得依據具體作法及本府所定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確保資料安全並防止外洩,以維護幼兒之隱私權益。
四、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或法院、檢察機關為調查違法對待幼兒案件所需,教保服務機構應依法配合提供攝錄影音資料。
五、復依據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調查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調查辦法)第4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檢舉、通報或以其他方式知悉違法事件後,應即命教保服務機構先行保存與事件有關之證據及資料(包含監視器攝錄影音資料),以利調查進行,且前開資料應交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之審查小組審查是否受理案件。前開監視器攝錄影音資料於案件調查階段,係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為進行行政調查保全證據之範疇,據以釐清事實,爰家長倘要求調閱攝錄影音資料畫面,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向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調閱,說明如下:
(一)有關受害幼兒之家長、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於調查程序中或於作成終局決議後,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調查報告或案件發生期間之監視器攝錄影音等有關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開申請,應本權責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審認是否提供;倘有保密之必要,應以去識別化方式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無保密必要部分之調查報告及監視器錄影畫面,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有關經准許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之相關資料,應以案件發生期間者為限,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陪同調閱,其餘相關事項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所訂之調閱卷宗資料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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