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主旨:有關114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機構)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並請各機構規劃申請,於114年11月21日(星期五)前提報本府申請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11月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2846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15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期得向本府分別申請為鼓勵準公共幼兒園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申請、補助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補助基準: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招收總人數,達6人以上未滿9人者為新臺幣(以下同)10萬元、9人以上未滿17人者為20萬元、17人以上者為25萬元。
2、另「114學年度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核定金額一覽表」,將視115年3月31日招收2歲幼生情形再予調整。
(二)審查要件:為維護教保服務品質,本府將依各機構上傳至填報系統照片為審核參據,督導各機構就尚未符合檢核基準項目列為優先改善項目。
(三)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請各機構確實核對107至113學年度核定充實及修繕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計畫書」。
(四)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置周全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租賃費等費用。
(五)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15%,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請各機構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七)為落實政策效能,本府就充實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設施設備等項目,納入日常查察事項,俾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教育部國教署將就各園經費執行情形及各園園舍環境設施設備進行抽查,倘經查有未覈實執行、未依優先改善項目進行改善或其設施設備仍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等相關規定之情形,將作為次年度我國少子女對策計畫之各項就學補助及育兒津貼等補助比率之參據,請各機構落實檢核管理。
三、本案「招收2歲幼兒補助費」經費補助額度請各園依「114學年度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核定金額一覽表」-「補助金額」一欄內之數額填列「114學年度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計畫書」,並請各園備齊相關資料於114年11月21日(星期五)前向本府提報計畫。
四、另上開「114學年度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核定金額一覽表」及「114學年度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招收2歲幼兒補助經費計畫書」如附件,請自行下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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