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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衛生福利部檢送該部「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六點及第五點附件1、附件4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 $t('FEZ002') }} 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5年5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52060290C號函辦理。

二、檢附修正規定公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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