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主旨:有關115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061283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8點及第15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應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上傳室內外活動區域照片;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申請設施設備費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審查要件:
1、為維護教保服務品質,本府將依各機構上傳至填報系統照片為審核參據,督導各機構就尚未符合檢核基準項目優先改善,應於115學年度改善完成。
2、未符合檢核基準之項目倘已改善完成,請各機構於115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至填報系統更新照片。
(二)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基於不重複補助原則,請確實核對各機構107至114學年度核定充實及修繕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附件「115學年度私立幼兒園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
(三)補助經費: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2、本學年度申請之設施設備補助經費,其中購置圖書之經費,不得少於申請經費之百分之十。
3、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符合幼兒發展、教保活動課程需求並安全無虞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建築物租賃費、委外會計師費等費用。
(四)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與攝影機每臺分別3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15%,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請各機構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六)為落實政策效能,本府將就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納入日常查察事項,俾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
三、另本文說明二所列補助計畫申請,請準公共教保機構備齊相關資料於本(115)年8月14日(星期五)前向本府提報各項計畫,另前開各項申請計畫書示例,請逕至屏東縣教保資訊網-公告資訊自行下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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