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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非準公共】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新申請及審核作業事宜

{{ $t('FEZ002') }} 學前教育科|

主旨: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及審核作業一案,請依說明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5月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600844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自107年7月核定推動「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以下簡稱少子女化計畫),對於6歲以下幼兒教育及照顧,以「增加平價名額」、「降低就學費用」、「發放育兒津貼」為推動策略,復於110年1月納入「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適時調整策略擴大協助,以回應年輕家庭育兒需求。

三、為增加家長選擇平價托育子女之場域,教育部除持續協助各地方政府增加公共化幼兒園(班)外,自107年8月起,分階段推動準公共機制,提供符合要件之私立幼兒園,與政府簽訂合作契約之機會。

四、為保障幼兒受教權益及關注教保服務品質等面向,準公共第3期程(113至115學年度)之合作要件,說明如下:

(一)要件一、合作費用上限:

1、113學年度調高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每月不得超過1萬3,200元;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90人以下,每月不得超過1萬2,000元;91人至180人,每月不得超過1萬1,500元;181人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萬1,000元。

2、114學年度以後再調高1,500元:2歲以上至未滿3歲幼兒之班級,每月不得超過1萬4,700元;3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90人以下,每月不得超過1萬3,500元;91人至180人,每月不得超過1萬3,000元;181人以上,每月不得超過1萬2,500元。

(二)要件二、園長、教師及教保員薪資:

1、每人每月基本薪資配合調整為:在園服務未滿3年者,每月至少3萬3,200元,滿3年至未滿6年者,每月至少3萬6,200元,滿6年以上者,每月至少3萬9,200元;人員既有薪資已逾前述規定者,不得調降。

2、除政府所訂基本薪資外,貴園應自訂調薪機制,透由政府與園方合作,才能提高人員待遇福利,強化各園攬才與留任人員之誘因。

3、前開每月基本薪資不包括年終獎金、考核獎金、全勤獎金、主管職務加給、加班費、教育部補助之導師職務加給與教保費。

4、幼兒園應採轉帳方式直接給付人員薪資,並於113年10月31日前,檢附113年8至9月前開人員勞工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及薪資轉帳證明至本府備查。

(三)要件三、基礎評鑑:

1、最近1次評鑑結果(含追蹤評鑑),應為「全數指標通過」。

2、最近1次評鑑尚未公告之結果,如為「部分指標通過」者,至遲應於113年7月31日前提供追蹤評鑑結果,且為「全數指標通過」。

(四)要件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遊戲場設施安全檢查及土地與建築物使用權利:

1、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最近1次申報檢查結果應為「合格」或「准予備查」。

2、遊戲場設施定期檢驗:最近1次各項檢查結果應為「全部符合」,無固定式遊戲場設施者免予檢核。

3、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權利:土地及建築物為非自用者,其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有效期限至少應至116年7月31日。

(五)要件五、教保服務人員及幼兒之師生比例與教保服務品質之資訊揭露:

1、教保服務人員與幼生之師生比例:

(1)申請及契約期間,貴園師生比應符合法令規定。

(2)貴園師生比現況,係以113年3月登載於資訊系統之幼生數及教保服務人員之數據為基礎,採各別班級計算其師生比後,再予平均全園之師生比。自114學年度起,漸進實施調整師生比政策,至遲於115學年度達成1:12,其3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班級,每位教保服務人員至多照顧12名幼兒,每班至多招收24名;貴園應於本次申請之契約書約定各學年各班級幼兒人數及可招生名額。

2、資訊揭露:

(1)教保服務品質自我評估情形:請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以下簡稱填報系統)辦理線上申請時,依各機構教學情形,填妥課程與教學品質自我評估檢核表。

(2)教學環境情形:貴園於113年5月31日前,至「填報系統」─「幼兒園填報區」─「環境照片上傳管理」,上傳園舍外觀、室內活動室、室外活動空間(無者免上傳 )、廚房及廁所等各區照片各2張(為個人資料保護,請勿出現幼兒正面影像),照片格式應為「.jpg」或「.jpe g」格式,檔案大小勿超過7MB。

(3)每日餐點情形:本府將協助各園設置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帳號,並督導渠等自113年8月1日起,每日至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上傳當日午餐及上午、下午點心照片(含填寫餐點名稱)。

(六)要件六、行政管理:

1、採設帳方式管理園務經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45條規定,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並保存憑證;各園應於113年9月底前,提供上半年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114年1月底前,提供前一年度下半年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2、訂定符合法令之基本勞動條件:幼兒園應全額(扣除員工勞健保費自付額)、不逾時、直接給付員工薪資。

(七)此外,鑑於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於第3期程之收費數額,不以107學年度登載數額為基礎,而是以申請當學年度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之全學年收費總額為基準,爰113學年度 (含)起新申請加入者,其教保人員薪資應符合要件規定,且教育部不再協助計算調薪之費用;至於114學年度以後,配合調整師生比之成本,則由教育部協助地方政府試算調增費用,並公告於全國教保資訊網,逾114學年合作費用上限者,應於契約書約定合作數額。

五、不得申請條件:

(一)經本府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未滿2學年,期程尚未屆滿。

(二)經本府依幼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教保條例)令其於一定期間內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或停辦,且期間尚未屆滿或已屆期仍未改善完成。

(三)自112年3月1日幼照法及教保條例修正施行以後,經認定屬情節重大之違法對待幼兒案件,且其行為人為負責人、園長者。

(四)前項違法對待幼兒案件,經調查認定事實明確雖尚未完成裁罰程序,但其情節重大者。

(五)違反幼照法及教保條例規定,經本府處分累計超過3次以上,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六)自請停辦且申請期程內未完成復辦。

六、填報系統預計於113年6月20日至7月5日期間(如有調整另予通知),開放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作業,說明如下:

(一)有意願新申請準公共機制之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申請期間內,至填報系統─「準公共管理區」─「準公共申請」功能區辦理線上申請作業,填報資料確認後須儲存並送出申請後,再與本府教育處預約審查時間,審查時應檢附自填報系統列印之申請表、相關文件及佐證資料等。新立案或停辦後復辦之教保服務機構,若系統無填報介面者,可採紙本申請作業,並完成收費登載及檢核程序。

(二)私立教保服務機構經審核通過後,應與本府簽訂合作契約 1式2份,契約期間為113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雙方完成用印之契約書正本,由本府及教保服務機構各執1份留存,以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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