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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重要]請各教保服務機構於9月26日前完成114及115學 年度教育實習機構意願調查表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學前教育科|

一、依據「師資培育法」第17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配合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全時教育實習者,主管機關應督導辦理教育實習相關事宜,並给予必要之經費及協助。」另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6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第3項)教育實習機構,經各該主管機關選定後,應公告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從公告名單選擇教育實習機構。(第4項)教育實習機構,應每2年重新辦理選擇及公告。」

二、為提供實習學生及師資培育之大學遴選(自覓)半年教育實習機構之資訊,本部委請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建置「全國教育實習資訊平臺」(以下簡稱資訊平臺),規劃「實習機構意願調查表」線上填報及審核系統,有關填報及審查114及115學年度「實習機構意願調查表」(含職業學校、普通高級中等學校(含完全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共5類)詳細系統操作手冊及操作影片已置於資訊平臺/下載專區/操作手冊項下(https://eii.ncue.edu.tw/index.aspx)「教育主管機關操作手冊」,請逕行下載檔案。

三、請教保服務機構即日起至9月26日前完成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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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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