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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113學年度至11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午餐費及點心費(以下簡稱餐點費)調整數額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421號函及113年9月1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0093976號函辦理。
二、考量近年原物料上漲,且為利幼生均衡飲食及使全國公立幼兒園之餐點費收費基準逐步趨近,爰依教育部國教署規劃113學年度至11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餐點費處理機制如下:
二、考量近年原物料上漲,且為利幼生均衡飲食及使全國公立幼兒園之餐點費收費基準逐步趨近,爰依教育部國教署規劃113學年度至11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餐點費處理機制如下:
(一)一般地區餐點費總計以不超過95元/日。
(二)偏遠地區餐點費總計不超過105元/日。
三、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7條第5項規定略以,幼兒園應以專任或兼任方式置廚工;復依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2條規定,幼兒園應提供符合幼兒年齡及發展需求之餐點,以自行烹煮為原則。考量2歲至未滿6歲幼兒尚處於身體成長期,其作息時間及用餐需求與其他教育階段別學童有異,有供應點心及午餐之必要,各園應依幼照法規定配置廚工,並應自行烹煮午餐及點心,以因應園內幼兒之需求,提供均衡飲食;復考量幼兒園午餐及點心各種食材或用料並不可分割,爰午餐費及點心費得整體規劃使用。
四、另審酌公立幼兒園餐點費收費支用用途之範疇,與國小營養午餐不甚相同,且教育部自101年起即專案補助公立幼兒園之廚工人事經費,並逐年補助公幼改善及充實設施設備經費(包括廚房設備)。基於公立幼兒園廚工人事費支出係由本府編列預算,其餐點費支用範圍僅食材及燃料費等項目,不宜完全比照國小午餐之費用。
五、綜上,113學年度至11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午餐費及點心費如需調整數額者,請依上開說明二「113學年度至11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餐點費處理機制」評估園內餐點費調整數額,並於本(113)年11月27日前將「11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餐點費收費數額及經費申請表」、「屏東縣公立幼兒園-午餐費及點心費調整前後對照表」免備文報送本府,俾函報教育部國教署辦理113學年度至115學年度公立幼兒園午餐費及點心費數額調整。
六、檢附「113學年度公立幼兒園餐點費收費數額及經費申請表」、「屏東縣公立幼兒園-午餐費及點心費調整前後對照表」及「113年度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項第2款偏遠地區定義之行政區」等資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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