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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113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課後延長照顧之經費申請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11月20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2741號函辦理。
二、本案補助對象為就讀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兒,且參與該機構辦理之課後延長照顧服務者,說明如下:
(一)依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113學年度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幼兒人數及課後延托費,並審酌112學年度辦理情形,暫予核定各機構所需補助額度。
(二)符合補助資格採全月參加者,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以下同)750元;中途入(離)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中心)者,以入(離)當日起計,採全月參加者,當月參加日數(包括例假日)15日以下者,最高補助半個月費用(375元);逾15日者,以全月最高補助金額計之;若未達補助上限者,採覈實支付。
三、旨揭補助注意事項如下,請核定補助之準公共幼兒園配合辦理:
(一)本案依幼生系統登載之教保服務機構收費數額、幼兒就學情形及參與課後延長照顧情形核給補助經費並覈實支付,爰請各機構應詳實登載及更新幼兒就學情形;未核實登載且逾補登期限,致未能計入該生補助者,不予補助。
(二)採幼生系統申請作業(請參閱操作手冊),每學期期末一次撥付經費為原則,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學期結束前1個月(上學期1月、下學期7月)至幼生系統造冊及列印清冊,於本府指定期限內併附相關資料,申請本案補助款項;若幼兒中途離園及教保中心不再續讀者,請即至幼生系統進行造冊,並向本府申請該生補助經費,俾利轉發。
(三)為支持弱勢家庭家長就業,旨揭幼生參與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園方得採預先扣繳方式辦理,於接獲本府撥付款項後,免予再轉發家長;至未預先扣繳者,應於本府款項撥付後立即轉撥予家長。
(四)請教保服務機構以書面或電子等方式紀錄旨揭幼生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俾利日後配合園務稽查所需。
四、有關旨揭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經濟需要協助幼兒課後延長照顧之經費申請一事,請教保服務機構於114年1月16日(星期四)起至114年1月17日(星期五)前逕至幼生管理系統-準公共延長照顧專區-請領清冊維護,新增幼兒園期末核結清冊並依機構內中低收身分之幼生於113年8月至114年1月參與延長照顧服務實際之情形填寫,於114年1月17前(星期五)前報府申請補助款,經本府審核無誤後將另案函知檢送領款收據請領核定補助款,另報府申請補助款檢送資料如下臚列:
(一) 「補助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請領清冊」一式1份,並確認補助金額。
(二)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幼生於113年8月至114年1月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出缺席情形(點名簿)。
五、為落實政策效能,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依延長照顧服務費之收費原則(含收、退費收據)及家長參與方式等落實辦理,本府將不定期查察各園辦理情形。
六、另檢附「準公共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費幼生系統申請操作手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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