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主旨:有關114學年度全國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新增延長照顧服務登載功能相關作業一案,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2月27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348號函辦理。
二、幼生系統已新增延長照顧服務登載功能,由貴園(中心)依需求自行登載114學年度延長照顧服務是否提供單次服務及計費方式、最晚服務時間等資訊,本項功能為首次填報,爰請貴園(中心)於114年4月30日(星期三)前如實填報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情形,另將依貴園(中心)向本府備查延長照顧服務資料審核,教育部國教署將視全國填報情形另行公開114學年度延長照顧服務資訊。
三、上開幼生系統新增功能一事,請逕至幼生管理系統-收費情形及延長照顧服務區-延長照顧服務設定,並依下列填報原則填列延長照顧服務辦理情形:
(一)國小附設幼兒園及鄉鎮立幼兒園(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延長照顧服務設定,填報原則如下:
1、是否提供單次延長照顧服務:是。
2、以每小時單價50元計價。
3、以每半小時單價30元計價。
4、最晚服務時間:18:00。
(二)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3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20062281號函)延長照顧服務設定,填報原則如下:
1、延長照顧服務設定-課後延拖費為0元者:
(1)是否提供單次延長照顧服務:否。
(2)最晚服務時間:請填寫幼兒園放學時間。
2、延長照顧服務設定-課後延拖費有數額者:
(1)是否提供單次延長照顧服務:是。
(2)以每小時單價50元計價。
(3)以每半效時單價30元計價。
(4)最晚服務時間:18:00或19:00,請依向本府備查提供延長照顧服務時間填報。
四、檢附「延長照顧服務資訊登載功能說明(教保服務機構)」一份。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3-17|
{{ $t('FEZ005') }} 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