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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提報計畫]有關提報申請114學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試辦臨時照顧服務經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t('FEZ002') }} 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該署)114年4月21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45600773號函辦理。
二、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業訂定臨時照顧服務相關規定,惟多數幼兒園受限於照顧幼兒之人力,尚無法符應家長托育需求提供臨時照顧服務。為提供家長協助措施,該署自113年8月起,於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定點試辦臨時照顧服務,114學年度賡續辦理。

三、本案規劃重點如下:
(一)試辦據點擇定原則:
1、以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試辦,每一行政區以擇1園試辦為原則。
2、辦理場所應為獨立空間,且為幼兒園內之室內活動空間或社區教保資源中心空間,並應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之規定。
3、配合調整師生比後、或因招收身心障礙幼兒經核定減少班級招收人數而尚有招生餘額之幼兒園。減少班級招收人數而尚有招生餘額之幼兒園。
4、應依幼照法第12條第4項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辦理。
(二)辦理原則:
1、服務對象:
(1)學齡2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得包括已就讀教保服務機構之幼兒);如有身心障礙幼兒預約服務,不得拒絕。
(2)以服務當日未有發燒、呼吸道感染或傳染性疾病症狀,或其就讀教保服務機構未因腸病毒或其他傳染性疾病達停課標準之幼兒為原則。
2、服務人數:至多服務8人;提供服務後,全園幼兒人數不得超過幼兒園設立許可證書所載之核定招收總人數。
3、服務時間:每週應至少排定5個半日提供服務,每個半日以3小時為原則。
4、收費基準:
(1)參加費用: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50元。
(2)以不提供午餐及接送為原則,倘幼兒有午餐或點心之需求,應按該園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登載之午餐費及點心費額外向家長收費。
(3)倘家長逾時未接回幼兒,應以每小時50元,每半小時30元,額外向家長收取費用。
5、預約注意事項:
(1)預約前應詳閱該署所定之注意事項。
(2)至遲於臨照服務日前3個工作日預約;未預約者得視幼兒園當日實際招收情形採現場報名。
(3)每名幼兒每次服務以半日為原則,每週至多2個半日為上限。(三)經費核定基準及支應項目:每園每年全額補助80萬元,包括以下項目:
1、增置教保員人事費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經費計72萬元。
2、購置教材、教具及圖書經費8萬元。
四、另臨時照顧服務預約系統刻正規劃建置中,於系統建置完成前,請各試辦園採紙本(線上)表單或電話預約方式辦理,並妥為規劃家長預約流程及方式。
五、請有意園提報之教保服務機構於114年5月14日前報送經費申請表申請。
六、檢附規劃事項、預約注意事項及經費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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