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主旨:有關私立幼兒園(非準公共幼兒園)申請115學年度5歲幼兒收費數額調整一案,請於115年3月6日前備齊相關表件寄至本府辦理審議,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4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55600122號函及屏東縣私立幼兒園5歲幼兒收費調整審議共通性處理原則辦理。
二、115學年度幼兒園有需調整收費者,依上開處理原則,應符合調整收費規定之審議原則如下:
(一)學費、雜費(人事:調高庶務人員薪資):
1、幼兒園配置之教職員應符合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如有降低生師比例須增加教保服務人員員額者,應經本府核定,並至全國教保資訊網教職員管理區完成資料新增及異動等填報作業。
2、人事費調整數額依下列方式計算:(調整後薪資加總-調整前薪資加總)×120%(每增加1千元所衍生雇主需負擔之勞保、健保、勞退差額)÷幼兒園實際招收人數=調整後每生每月增加數額。
3、調整薪資不含獎金、福利金等項目。
(二)雜費(人事以外部分:租賃成本增加):請幼兒園檢附近5年度迄今擇不同2年度各1份租賃契約影本及扣繳憑單(個人)、統一發票(公司)、收據等影本證明,以租金確有調漲事實,且調整數額以不超過屏東縣政府所定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第二週期為115年至117年當週期可調整收費上限之最高比率4.09%),並依幼兒園實際招收人數平均分攤。
(三)午餐費、點心費、材料費、活動費︰調整數額以不超過屏東縣政府所定之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為限(第二週期為115年至117年當週期可調整收費上限之最高比率4.09%),並依幼兒園實際招收人數平均分攤。
(四)交通費︰調整額度以該園所在行政區之平均值為參考。
(五)延長照顧服務費︰應以調高教職員薪資或增置教職員等為原則;計算方式比照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公立課後照顧班辦理服務之收費計算方式。(加班費×教保服務人數×二十二日×服務總時數÷零點七÷參加幼生數)
三、幼兒園經評估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本確有調整5歲幼兒收費數額之需要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
(二)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三)家長收費調整通知書或召開收費調整說明會或協商會議之相關紀錄及園務會議紀錄。相關紀錄及園務會議紀錄。
(四)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人員調薪試算表
(五)5歲幼生收費調整前後對照表
(六)申請調整項目之佐證資料。
(七)申請前一年度申報國稅局之執行業務所得損益計算表及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四、上開相關規定及表格已公告於本縣教保資源網-文件下載-教保服務機構收費及退費相關-私立幼兒園5歲收調整相關;請於本(115)年3月6日前函報一式一份資料至本府,逾期者本年度不再受理。
五、另附件2至附件8可編輯電子檔,請mail至本府教育處承辦人電子信箱a250805@oa.pthg.gov.tw。
六、重申未經本府審議通過或同意備查調整收費者,不得逕向家長收取調高之數額,請幼兒園務必檢視幼生管理系統登打數額與實際收費數額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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