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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檢送屏東縣「114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學生未搭乘交通車」補助交通費申請作業

{{ $t('FEZ002') }} 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及「屏東縣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二條之適用對象,為設籍本縣且就讀本縣高級中等學校、公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屬身心障礙學生;其身心障礙程度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經專業評估確認無法自行上下學,且無交通車提供接送服務者。
三、交通費補助原則如下:
(一)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二)每學年第二學期自3月至6月核發四個月交通費。
(三)學生於學期中轉學、退學、休學或請長期病假者,依實際上課日數比例核發或追繳。
四、經本府提供交通補助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將其交通服務納入個別化教育計畫。
五、補助對象:
(一)114學年度第2學期開學(115年2月11日)前,已取得特殊教育學生身分及已在本縣特教通報網登錄等之學生,不含可自行上下學、搭乘交通車或復康巴士等相關交通車(費)補助之特教生。
(二)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
1、重度、極重度。
2、中度之肢體障礙、腦性麻痺、視覺障礙及聽覺障礙。
3、身體病弱,體能無法負荷較長距離的步行或是獨立上學有高風險。
4、其他身心障礙類別伴隨認知功能缺損。
六、有配置身心障礙交通車之學校,請填報114學年度第2學期搭乘交通車之學生(特教班學生)名冊,另對於有搭配交通車之學校且未載滿最低可容納人數者,需刪減未搭乘交通車補助之申請人數。

七、請學校確實依本辦法辦理初審作業,並於115年5月15日(星期五)前將初審合格學生資料至「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填報及列印相關文件(交通服務申請、上下學相關能力表現、特教生到校天數、家長切結書,詳如操作說明),並填寫補助名冊、搭乘交通車學生名單(免備文),逕(寄)送至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900屏東市華正路80號)。
八、請於申請文件紙本信封外註明「114學年度第2學期未搭乘交通車交通補助費申請」並標記學校代號(以114學年度屏東縣各級學校通訊名冊為主,例如:中正國小A002;明正國中B01;大同高中C03),以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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