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林先生
{{ $t('FEZ002') }} 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一、依據幼兒園評鑑辦法及教育部111年12月29日臺教授國部 字第1110173902A號公告「一百十二學年至一百十六學年 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6條(略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基礎評鑑:三、編訂評鑑實施計畫,並於 辦理評鑑之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公告及通知受評鑑幼兒 園;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對象、程序、期程、評鑑結果 處理、申復、申訴、追蹤評鑑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屏東縣一百十二學年至一百十六學年幼兒園評鑑實施計 畫業修訂完成,並公告於本府教育處網站及本縣教保資 源網評鑑專區,請逕下載參考。
四、為利貴校(園)了解旨揭基礎評鑑指標內容、評鑑方式與 檢核資料及相關注意事項,本府將擇期辦理說明會,貴 校(園)應辦理事宜擇摘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評鑑方式與檢核資料:部分指標須抽查評鑑當學年及前一學年之資料,爰請 規劃於112學年度受評鑑之幼兒園務必保留111學年度相 關資料。
(二)幼兒園於接受評鑑前應依教育部公告之基礎評鑑指標完 成自我評鑑,並將自我評鑑結果報本府作為實施評鑑之 參考。
(三)評鑑結果依下列程序辦理:
1、該學期所有幼兒園評鑑結束後一個月內完成評鑑報告 初稿,函送各受評幼兒園。
2、受評鑑幼兒園得依本辦法第8條所列情形,於收到報 告初稿二星期內提出申復。
3、完成評鑑報告及函送受評鑑幼兒園,並於全國教保資 訊網填報系統評鑑填報區填報評鑑結果及設定公告日 期。
4、受評鑑幼兒園對評鑑報告不服者,應於收到評鑑報告 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訴。
5、如申訴後結果有所修正,函送最終評鑑報告,並修正 於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評鑑填報區填報之資料。
6、評鑑結果報教育部備查。
7、幼兒園未通過基礎評鑑者,本府將令其至遲於評鑑結 果公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期限屆滿後辦理追蹤評 鑑。
8、經追蹤評鑑仍未通過者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9條規 定辦理。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5-02-19|
{{ $t('FEZ005') }} 2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