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前教育科|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12600號函辦理。
二、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下稱本規範)第7點第2項規定,106年1月25日修正前已設置之兒童遊戲場設施,應於修正後6年內(112年1月24日前)完成檢驗備查,倘貴校(機構)遊戲場經評估有未符合國家標準者,請依限進行局部整修或全面拆除重建,為避免整建期間發生遊戲意外事故,拆除重建工程期間請明確告示並禁止使用,俾便工程完成後提供兒童安全的遊戲空間。
三、有關校園或幼兒園老舊罐頭組合遊具得否改為裝置藝術,排除本規範規定進行檢驗一案,依與會實務工作者經驗,老舊罐頭組合遊具難以封閉其所有出入口,易有兒童誤入造成墜落風險,爰仍請貴校(機構)依規定進行修繕或拆除重建,以符合國家標準,並維護兒童安全遊戲之權益。
{{ $t('FEZ012') }}
{{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14')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3-02-17|
{{ $t('FEZ005') }} 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