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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準公共】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申請「設施設備補補助計畫」及「親職講座計畫」各機構規劃申請,請於113年8月21日(星期三)前分項提報本府申請

{{ $t('FEZ002') }} 學前教育科|

主旨:有關113學年度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準公共教保機構)提升品質配套措施案,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並請各機構規劃申請,請於113年8月21日(星期三)前分項提報本府申請計畫,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3年7月29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1492號函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教保服務機構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為提升教保服務品質,依本要點第15點規定,各機構於履約期間,每學年得向地方政府分別申請設施設備費及親職教育講座補助經費,申請、補助及核結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設施設備費

1、補助項目:購置及改善教學設施設備、遊戲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環境設施設備或消防設施設備等,並以環境安全、衛生及閱讀圖書等為優先核定項目,另請確實核對歷次所送成果,倘設施設備有未符合幼兒園及其分班基本設施設備標準規定者,本府將督導列為優先改善項目。申請計畫書示例請參閱「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

2、補助經費:

(1)一學年最高補助總額,依核定總人數,90人以下為新臺幣(以下同)20萬元、91-180人為30萬元、181人以上為40萬元;契約數另有約定者,依契約約定人數核給,實際招生人數低於一定比率,得視情節酌減補助經費。

(2)經本府確認基本設施設備及教學器材教具已設置周全者,核定補助經費之一定比率(已加入一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三十,已加入二期程者,最高為百分之五十),得支用於幼兒園及教保中心之稅務規費、水費、保險費(火險)等費用。

3、申請品項如涉及資訊設備、投影機、攝錄影機、數位視訊、廣播系統、監控防盜系統設備及周邊設備等,依下列原則核給:

(1)桌上型電腦(含螢幕及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筆記型電腦(含作業系統)每臺3萬元、相機每臺1萬元、攝影機每臺3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每臺2萬元為上限。

(2)上開設備以不重複購置為原則,申請購置總價不得逾各園總補助經費15%,但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4、為符合幼兒身心發展,本府將督導各機構申請購置教材教具等應符合商品安全標章及中文標示,且其內容應符合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3條及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又數位化資訊、影像等系統或設備,應符合資訊安全標準及規範。

5、為落實政策效能,本府就充實改善教學設施設備及遊戲場設施設備等項目,納入日常查察事項,俾檢核各機構實際執行情形。

(二)親職教育講座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親職講座內容以適齡適性之教養觀念、增進親子互動技巧為原則;不得支用於各機構之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申請計畫書範例請參閱「申請辦理準公共幼兒園親職講座計畫書」。

(2)每場次參與人數以不超過100人,並以週休二日或實施教保活動課程以外之時間辦理為原則。

2、補助經費:一學年最高補助2萬元。

三、另本文說明二所列補助計畫申請,請準公共教保機構備齊相關資料於本(113)年8月21日(星期三)前向本府提報各項計畫並將申請計畫書電子檔mail至承辦人電子信箱elen250805@gmail.com

四、另前開各項申請計畫書示例「申請準公共教保服務機構設施設備補助計畫書」及「申請辦理準公共幼兒園親職講座計畫書」如附件,自行下載相關資料。

五、至各機構課程教學輔導或增能研習等其他提升品質配套措施申請及補助事宜,將另案函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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