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前教育科|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該署)113年4月16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35600563號函辦理。
二、113學年度作業重點臚列如次:
(一)親職教育應結合社區、社政及衛政等資源,規劃系列性、階段性主題之親職教育講座,並鼓勵於社區教保資源中心辦理。另親職教育指定主題應包含「教學正常化」、「語文與閱讀」、「健康與生活」、「教養與溝通」、「社區資源運用」、「性別平等」、「幼童安全教育」、「兒童人權宣導」、「學前特殊教育」等相關議題,請依規定時 數辦理(詳如附件)。另申請計畫除活動名稱外,應概述 課程內容,以利核予補助。
(二)辦理時間不限於假日,且每場次辦理時數可彈性調整,不 限於每場次3小時,惟不得低於1小時,得採視訊、動態、靜態等多樣化方式彈性辦理,亦可採親子共同參與方式辦理。
(三)閱讀相關活動可與地方政府公共圖書館及社區教保資源中 心合作辦理,提供圖書借閱服務,並傳授教保服務人員親子共讀知能,將嬰幼兒閱讀資源透過課間、課後活動擴大推廣。
(四)為確保所提計畫之實施對象包含鄉(鎮、市、區)民眾, 所委託辦理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計畫中敘明講座場次之宣傳方式,並分別彙整統計各場次家長及社區民眾參與活動之人數及比例。
(五)所提計畫應符合教育專業及合理之原則,不得辦理同歡性質活動、業務宣導說明會、各類活動檢討會、幼兒園教學成果展、旅遊活動等。
(六)本案所補助辦理之親職教育研習不得採計為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所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之時數計算。
(七)經該署核定補助辦理社區教保資源中心之各項活動,不得再以相同活動另行提報本案親職教育之補助,以避免重複申請。
(八)親職講座膳費及教材費之補助基準係以家長及社區民眾之參與人數計算,不包括幼兒人數。
(九)請有意願申辦者,提報分場次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於本(113)年5月10日前寄至本府教育處學前教育科,逾期不予受理,Word電子檔請另寄tsenganita23@gmail.com。
三、本計畫提報為非準公共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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