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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彙整

[提報研習]有關提報114年度教保研習及學前特教專業知能研習計畫與經費需求一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 $t('FEZ002') }} 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一、依本署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保工作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教保工作要點)、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身心障礙經費要點)及教育部113-117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推動計畫規定辦理。

二、作業重點臚列如次:

(一)辦理原則:
1、教保專業知能研習:請確依總計畫所列之研習規定時數提報,其中第9類「教保相關人員兒少保護事件指定研習」係以涉及違法對待幼兒事件之教保相關人員為對象之處理措施,以協助解決渠等改善教學及所面臨之問題,爰應與第1類至第7類相似之課程名稱區隔,並得衡酌課程參與人數、辦理規模與形式,視情形開放非屬涉及違法事件之教保相關人員參與。
2、學前特教專業知能研習:請確依總計畫第10類所列之研習規定時數提報。

(二)各類別研習講座規範:

1、重要議題融入課程之家暴防治,可結合地方政府各地學生輔導諮商中心與家庭暴力及(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專業人員擔任相關議題研習之講師。
2、政策與法令之課程,凡涉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及其子法與相關配套措施之課程,課程講座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幼教行政主管或人員擔任之。

3、性別平等相關政策與法令場次之講座,須優先以本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https://www.gender.edu.tw)公告師資人才庫之講師擔任宣講人員,俾利教保服務人員了解性平教育之正確知能。
4、「勞動基準法概論及勞動權益保障實務案例研討課程」,須優先以勞動部提供師資人才庫之講師擔任宣講人員(全民勞教e網 https://labor- elearning.mol.gov.tw/co_experts.php),俾利教保服務人員了解勞動權益之正確知能。

5、課綱研習之講座,請按本署提供之114年度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綱研習宣講人員名單邀請。
6、國幼班主題之「情緒管理與人際關係」及「幼兒行為輔導原則與實務演練」課程,須優先邀請國幼班輔導教授、國幼班巡輔員擔任課程講座及國幼班教保服務人員擔任助理講師;另如有辦理國幼班輔導員及巡輔員增能研習課程需求,請併予納入規劃提報相關經費。
7、教保相關人員違法事件指定研習主題類別如涉及心理輔導等課程之講座,應由依各該法令規定持有專業證照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等擔任之。開設幼兒輔導管教相關法令之課程,應國教署彙整推薦之課程講座名單邀聘。

8、學前特教指定研習主題之講座:
(1)規定辦理課程:「評估人員培訓課程」、「合作與溝通」及「課程與教學」三門課程,須優先按國教署提供之「114年度學前特教指定研習主題課程宣講人員名單」邀請講師。
(2)其餘課程: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求及資源,邀聘在地實務教師或治療師擔任講師,惟其需能與大學教授搭配,且適切傳達課程之重點內容及內涵。

(三)補助標準:

1、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依所轄教保服務人員總數估算經費之需求數,並依教保工作要點核定基準規定予以核定;至國幼班教保研習及教保相關人員兒少保護事件指定研習類別之經費得外加,不納入最高核定額度計算。
2、學前特教專業知能研習:依學前特教教師人數加前一年度教育部統計學前階段普通班教師總人數之二分之一計算,並依據身心障礙經費要點核定基準規定予以核定。

(四)經費編列:包括講座鐘點費、全民健保補充保費、工作人員加班費、講座差旅費、膳費;教材費、場地布置費、場地使用費及雜支等,另國幼辦教保研習得編列參與研習人員之代課費及差旅費。

三、請有興趣承辦之教保服務機構踴躍提報計畫申請,並於113年11月22日(五)前提報計畫,相關表件請於附件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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